商会简介
清远市金属行业商会成立于2003年4月26日,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成立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一直坚持服务为先、维护行业利益、推动改革创新、促进产业升级,不遗余力推动产业发展,目前共有会员单位170多家,已覆盖金属进口——拆解——初加工——深加工——终端产品的完整产业链。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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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清远市金属行业商会,英文译名是Metal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Qingyuan,英文缩写是MIAQ。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清远市范围内从事再生金属行业的企业、个人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行业性社团,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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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金属行业商会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3-12-02 点击数量:0

清远市金属行业商会

 

人事管理制度

2013年修订版)

 

 

 

  

 

清远市金属行业商会  秘书处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章  

 

根据商会章程规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商会驻会秘书长提名,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决定。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用有关专家或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顾问。

本商会驻会其他工作人员由秘书长统一考核后聘用,下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人员任用由各机构负责人负责,经驻会秘书长推荐会长同意后任用。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一条  甄选新进人员应填具个人履历资料后均应参加甄试,其方式包含笔试或口试、面试和实务测试。

第二条  试用:新进工作人员应先行试用,原则上试用三个月,试用期间无法符合职务之要求时,停止试用,并终止雇佣。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受聘人员和商会签定劳动合同。

第三条  正式聘用的员工需出示身份证、学历证明、健康证、职称证、员工保证书(如特殊注明需要)、岗位上岗证(会计等专业人员)、未婚证(计划生育证)、暂住证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一份,存放人事档案。

第四条  人员聘用的相关手续及人事档案存档事宜交由商会秘书处人事、行政专员负责。

 

第三章  

 

第四条  工作时间:每周工作五天,每天8小时,正常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第五条  出差、事假等需事前得到上级主管批准。

  请假:任何类别的假期都需部门主管批准,不能事先请假的,应以电话请示本部门主管获口头批准,并在上班当日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计。

 迟到、早退和旷工的奖惩制度:员工考勤以考勤卡为准。上班时间15分钟后至45分钟记迟到,下班时间30分钟以内提前下班,视为早退。

 旷工:

(一)上班时间45分钟后以旷工半天论处。

(二)下班时间30分钟前下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三)当月内每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以旷工半天论处。

(四)未经上级主管批准请假或假满未续假但不上班者以旷工论。

(五)伪造出勤记录者,经查明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六)旷工扣发工资具体计算方法:

旷工应扣发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22*旷工天数+应扣发的奖金

  加班需由部门主管按需要安排人员,经驻会秘书长核准,加班人员按规定获得补助加班工资。

第十条  员工在规定的上班日期内休假的,需扣发工资和奖金的,按以下计算办法进行扣发:

请假应扣发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22/8*请假时间(小时)+应扣发的奖金

十一  休假规定如下:

假别

给假日期

请假原因

应缴证件

假期薪资计算

 

  

全年10天内

因事必须本人处理


扣发假期工资及奖金

按照《人事制度》第三章第十条扣发假期工资及奖金

1.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业务,上级主管将不准假或缩短其假若或暂准假

2.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三日(含例假日)

3.每次请假至少半天计算

4.事假应于24小时前办妥手续

 

             

全年20天内

因病必须治疗及休养

主管证明一次连续二日以上或一月内超过三日以上者需检附医院医生诊断书

1、按国家劳动保险规定办理

2、三天内不扣工资,扣发奖金。超过三天扣发基本工资及奖金

公伤假


因执行职务受伤

单位主管证明及指定医院之诊断证明

工资及奖金照发

 

1.由上级主管审批后送驻会秘书长审核批准。

婚假

六天

本人结婚

以领取结婚证为准

工资及奖金照给

1、年资未满六个月减半。

 丧假

四日

父母(养、继)、配偶、子女

上级主管证明

工资及奖金照给

1、年资未满六个月减半。

两日

配偶之(外)祖父母、

    

十日

本人分娩

上级主管证明

工资及奖金照给,不享受补贴

1.妊娠三个月以上之流产或死亡产给假四星期(但需附医生证明)

2.年资未满六个月减半。

六日

配偶分娩

工资及奖金照给,不享受补贴

探亲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哺乳假

每天1小时




1.女员工有1岁以下婴儿者

2.工资及奖金照发

备注

计算全年可请事病假之日数均由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上列各项请假期间,如含例假日应合并计算

 

第四章 晋升与辞职

 

第十一条  晋升:商会工作人员岗位的轮换、晋级和晋升按照《商会人员晋升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辞职:

(一)驻会工作人员辞职需递交辞职申请书,经驻会秘书长按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则可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商会下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人员辞职由各机构负责人处理,报商会备案。

(二)离职时辞职员工需移交其工作资料及办公用品。

 

第五章 薪资制度

 

第十三条  核薪

新雇佣的员工,通过考查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和所担任的职务,确定其薪级。试用期结束后,将根据其本人的实际表现,决定是否调整其薪级。并且在员工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商会会长有权根据员工的表现情况随时调整(高、低)员工的薪级。驻会工作人员由驻会秘书长提报,商会会长通过。商会下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人员由各机构负责人提报,报商会驻会秘书长审批并报会长通过。

第十四条  薪资结构:驻会员工的薪资由月薪及年终奖金构成。

月薪=标准工资+奖金+奖惩(具体细则参阅第六章第十八条)

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福利津贴+岗位工资

(一)标准工资员工的合同工资,根据每位员工的任职岗位、资历、能力等确定。

1)基本工资为员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额外基本工资

其中:目前清远最低工资标准是850元/月,额外基本工资部分入职时统一根据每位员工学历、专业和工作经验而定;其中相关工作经验按分段计算方式计算。

 

 

 

 

 

 


级别/标准

额外基本工资标准(元)

说明

学历

大专

0

基本工资=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额外基本工资

本科

100

硕士

200

硕士以上

300

专业

非对口专业

0

对口专业

100

工作经验

非相关工作经验

5年以下

100

5年以上(含5年)

250

相关工作经验

2年以下

100

2-5年(含2年)

每年加基本工资50元

5年以上(含5年)

加基本工资100元

2)福利津贴包含国家规定的所有生活津贴、政策性补贴以及由会长批准核定的特殊津贴。不在职工作的员工不享受福利津贴。

福利津贴种类

级别

金额(元)

说明

住宿补贴

1级

200

住宿补贴只限于持有外地户口的驻会工作人员。须经秘书长提报,会长审批核准。

2级

300

3

400

通信补贴

1级

50

经秘书长提报,会长审批核准。

2级

100

3级

150

4级

250

工种补贴

1级

200

特殊工种按规定享受一定的工种补贴。须经秘书长提报,会长审批核准。

2级

300

3级

450

4级

675

5级

1000

 

3)岗位工资根据岗位和职级工资而定,不同岗位和职级的员工,岗位工资不同。根据商会实际情况,商会所有正式员工共分为四个类别十四个职级。驻会工作人员岗位工资的核定由驻会秘书长提报,商会会长通过。

职级

职等

职务

工资(元)

岗位绩效奖金基数(/元)

1

会长级

副会长、秘书长

5390

8030

2

4730

7150

3

主管级

秘书长、副秘书长

4290

6380

4

3850

5610

5

3410

4950

6

2970

4290

7

督导级

行政主任、外联主任

2640

3630

8

2310

2970

9

1980

2420

10

1650

1870

11

员工级

秘书长助理、办公室专员、办公室文员

1430

1430

12

1210

990

13

990

660

14

770

0

注:按照一个月工作22天计算。

4)员工如遇晋升、调职、降职等人事变动,均需按照《商会人员晋升制度》执行。

(二)奖金:为了激励员工,商会设立月奖金和年终奖金。

1)月奖金:每月根据员工的出勤情况、员工的突出表现及员工对商会的贡献而定。

奖金种类

核定标准

金额(元)

说明

全勤奖金

定额

200

当月全勤员工(仅包括正式员工)均可享受本项奖金,有请假、旷工、迟到、早退者不发全勤奖金

生日奖金

定额

100

按商会的人事登记为准,正式员工在生日当月可以享受本项奖金

绩效奖金

根据商会所开展的相关业务拟订的制度执行



其他奖金

按本规定第十七条中关于奖惩的具体条款进行核定



 

2)年终奖金是为体现商会对员工的激励和关心而设立。于每年春节前发放,发放金额根据上年度员工考核结果而定,试用或实习员工不享有年终奖金,正式员工年终奖金按年度核算,核算方法如下:

年终奖金=基本奖金+绩效奖金+特殊贡献奖。

a.基本奖金

全额基本奖金=(日基本工资+日福利津贴)*30天。

凡在职满一年者,享受全额基本奖金,即(日基本工资+日福利津贴)*30天。

员工在职未满一年者,基本奖金=在职月数/12*全额基本奖金。

每月15日以前(不含)入职员工,当月按1个月计算,15日以后(含)入职,当月不计。

员工缺勤应扣奖金(含请事/病假、停薪留职时间)

请假4天内(含4天),不扣全额基本奖金;

请假4-10天(含10天)内,扣除全额基本奖金发放额的1/12;

请假10-30天内(含30天),扣除全额基本奖金发放额的1/6;

请假超过30天,扣除全额基本奖金发放额的1/3

员工应得年终基本奖金=全额基本奖金发放额-应扣除金额。

b.绩效奖金

奖金额=在职岗位绩效薪资基数(月/元)/22天*考评所在等级的奖励N天

等级

评核分数(P) 

奖励天数(N)

A等

P93 

60天

B等

88P<93 

45天

C等

84P<88 

35天

D等

80P<83 

25天

E等

75P<80 

15天

F等

P<75 

0天

 

考评:每年年终员工需填写年终评价表,并由秘书室派发统一考评表进行考评,分为员工和商会领导对主管的评分、主管商会领导对员工的评分。其中员工包括员工、督导两个职等级别,员工对主管的评分是指各部门员工对该部门主管的评价平均分,主管分是指各部门主管对该部门员工的评分,商会领导评分是指会长级对员工及主管的评分。每项评分满分100分,评核分数(P)的计算公式如下:

1.员工评核分数(P)=部门主管领导评价分数*50%+商会领导评价分数*50%

2. 主管评核分数(P)=部门员工评价平均分*50%+商会领导评价分数*50%

c.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奖是指在内部优化管理,技术改进与革新,优秀建言建议,对活动、项目、会议等有突出贡献,对商会和有重大贡献的员工而专门设定的奖金。特别贡献奖的获奖名额不限,贡献确实非常优秀,可列举具体事迹和相关数据,由部门主任推荐,秘书长审核,会长核准,奖金上限为5000元/名。

(三)员工在节假日或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必须事先填报《加班申请表》,并经驻会秘书长同意。加班费计算公式:

工作日:加班每小时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22/8*150%*加班时间(小时)

休息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22*200%*加班时间(天)

节假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22*300%*加班时间(天)

(四)新雇员工第一月工资或离职员工最后一月工资将根据实际出勤天数按以下算式计算:(实际出勤天数/月规定出勤天数)*月工资总额

(五)工资正常支付日为次月10日如遇休息、节假日则顺延。

(六)中途离职:若员工因各种原因中途离开商会时,未付的费用(包括工资、加班费和医疗补助费等)将在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一起核发。

(七)根据国家以及商会有关规定,以下费用从每月工资中扣除:

1)个人所得税

2)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中个人负担的部分。

3)个人负担的工会会费。

4)应由个人负担但商会已预支的费用。

5)其它扣款(如上月多支付的工资、离职员工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6)其他个人应负担部分。

第十五条  薪资调整:根据商会政策,工资每年7月调整一次。因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变更或商会人员结构有较大变化以及其它原因时,商会可对工资做临时调整。

第十六条  非正式员工薪资

(一)所有入职的员工均需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员工执行统一的标准工资,即全额工资,由人事部核定提报,经驻会秘书长批准执行。不享有岗位工资、福利津贴和奖金。试用期满正式合格的员工,根据其工作表现核定其职级,按第五章中的规定发放工资

(四)实习生临时工执行统一的标准工资,即全额工资,由人事部核定提报,经驻会秘书长批准执行。不执行试用期,不享有岗位工资、福利津贴和奖金。

(五)兼职员工执行计件工资或统一标准工资(即全额工资),由人事部核定提报,经驻会秘书长批准执行。不执行试用期,不享受岗位工资、福利津贴及奖金。

第十七条  薪酬保密

(一)商会实行薪金保密制度。

(二)除商会指定管理人员知道员工薪水外,任何员工泄露薪酬秘密,将受到纪律处分。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奖励

驻会工作人员嘉奖和记功奖励由上级主管提出书面申请,经驻会秘书长审批通过,大功和奖金奖励由会长审批通过。商会下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人员嘉奖和记功奖励由上级主管提出书面申请,各机构负责人审批通过,报商会秘书处记录。大功和奖金奖励由商会驻会秘书长审批通过。并记入个人人事档案。

(一)驻会工作人员之奖惩分下列四种:

1)嘉奖:每次加发一天基本工资+50元,并于当月发薪时一并发放。

2)小功:每次加发三天基本工资+100元,并于当月发薪时一并发放。

3)大功:每次加发十天基本工资+200元,并于当月发薪时一并发放。

4)奖金:奖金金额按实报实批的方式进行核算,经批准后发放。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于嘉奖: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2)拾金不昧(价值50元以上者)。

3)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并经主管呈报表扬属实者。

4)有显著之善行佳话,足为商会荣誉呈报表扬属实者。

5)忍受勉为其难,肮脏难受之工作为楷模者并经主管提报属实者。

6)替商会出谋策略,并给予优良建言经采纳者。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给予记功:

1)对行业发展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着有成效者。

2)检举违规或损害商会利益者。

3)发现职守外之故障,予于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奖者。

4)替商会出谋策略,经采纳并为商会带来显著成效,经主管呈报财务部核实者。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于记大功:

1)着有重大功绩者。

2)替商会出谋策略,经采纳并为商会带来重大利益,经主管呈报财务部核实者。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于奖金:

1)研究发明对商会确有奉献。

2)对商会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商会同仁表率者。

3)一年内记大功三次者。

4)服务满五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十九条  惩罚

驻会工作人员小过和大过惩罚由上级主管提出书面申请,经驻会秘书长审批通过,降级和开除惩罚由会长审批通过。商会下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人员小过和大过惩罚由上级主管提出书面申请,各机构负责人审批通过,报商会秘书处记录。降级和开除惩罚由商会驻会秘书长审批通过。并记入个人人事档案。

(一)员工之惩罚分下列四种:

1)小过:每次减发三天基本工资+100元,并于当月发薪一并减发。

2)大过:每次减发十天基本工资+200元,并于当月发薪一并减发。

3)降级:凡记大过者,须降一级。

4)开除:连续三次大过者,应于开除。

(二)有下列特殊情事之一者,予于小过:

1)上班时间躲卧休息者,擅离岗位,怠忽工作者。

2)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3)挑拨是非,破坏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4)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5)不按照规定穿着服装或佩带胸卡或穿拖鞋上班者(商会另有规定者除外)。

6)不能按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7)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商会权益。

8)涂写墙壁、机械或乱抛垃圾、吐痰者。

9)同一月迟到三次者。

10)对同事出言不逊,有失礼貌者。

11)未依商会规定服装仪容不整者。

12)触犯商会规定,但未造成商会损失者。

13)干部未尽督导责任。

14)未经许可,以商会名义在外带人到会员单位或企业参观,损害会员利益,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于记大过:

1)擅自职守,致商会蒙受重大损失者。

2)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业务、事务等团体秩序者损毁或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3)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商会蒙受重大损失者。

4)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5)未经许可以商会名义在社会上招摇撞骗,损害会员利益,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开除:

1)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碍团体秩序者并报请公安处理。

2)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者有重伤者并报请公安处理。

3)在商会办公室或宿舍内赌博者。

4)偷窃或侵占同仁或商会财务,经查属实者除追溯财务并移送法办。

5)无故损害商会财物,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重大档或未经许可兼任其它职务,或在商会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6)无故连续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六日或一年旷职达十二日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7)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8)散播不利于商会之谣言者,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9)伪造、变造或盗用商会印章者。

10)携带刀枪或其它违禁品或危险品进入办公区域。

11)故意泄露商会机密,使商会或会员蒙受重大损失者。

12)参加非法组织者。

13)其它违反法令或劳动法或本规则规定情节重大者。

第二十条  员工功过抵消规定如下:

(一)嘉奖两次与小过抵消。

(二)小功与小过抵消。

(三)大功与大过抵消。

(四)员工功过抵消以发生与同一年度内者为限。

 

第七章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规定

 

第二十  商会雇佣非全日制用工按国家劳动法规定执行,通过商会负责人与雇员订立口头协议即可,不得约定试用期,薪酬以天计算,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商会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  本制度的制定、下发和修改、废止,由理事会决定。

二十四  本制度的之细则另行发文,其下属机构参照执行。制度的解释权属本会商会。

 

附:商会秘书室组织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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