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拟出台《清远市港口经营管理办法》 从事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的企业不得为违规船舶和企业提供服务
发布时间: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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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拟出台《清远市港口经营管理办法》
从事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的企业不得为违规船舶和企业提供服务
清远日报讯 (记者/何帆) 在清远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的企业不得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企业提供服务,并可要求提供服务的船舶、企业主动出示相关证件。近日,市交通运输局草拟了《清远市港口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港口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的具体措施,推动清远港口经营管理高质量发展。
即日起至11月20日,在《办法》公告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可登录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了解详情,并可通过信函邮寄到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13号901室或电子邮箱:ghglk901@163.com提出意见。单位意见应加盖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意见应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多措并举做好港口服务质量管理
《办法》明确了在清远从事港口经营的概念,是指从事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港口经营业务主要包括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对于港口合规经营方面,《办法》提出,港口经营人不得安排超过船舶载(乘)客定额数量的旅客上船;港口经营人不得装载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不得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靠离泊管理;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码头竣工验收确定的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不得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但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载船舶除外;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或者变相兼营港口货物装卸和仓储经营业务。
另外,为了进一步做好清远港口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和理货等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公正、准确地办理港口经营和理货等业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行业倡导和客户需求,制定包含作业服务效率、船舶靠泊管理、服务质量、信息传输、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服务承诺和作业时限等执行标准,通过信息网络、经营场所公告栏等,对外公布服务承诺和作业时限,并切实履行,接受客户和社会监督。
航道“硬件”不断完善,服务“软件”不断提升
记者在北江航道事务中心了解到,近年来,清远充分发挥北江沿线的优势,以北江航道扩能提升为契机,不断完善内河港口码头布局,加快推进清远枢纽三四线船闸等项目建设,释放北江“黄金水道”的作用。2023年,北江清远船闸年度过货量突破5000万吨,同比增长约22%。
不仅是航道“硬件”的不断完善,服务“软件”也在不断提升。近年来,为助推清远企业享受更高便利的通关环境、更低成本的物流交通,清远海关等部门积极推动清远港与深圳蛇口港等枢纽港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组合港”通关模式,打破了港口空间壁垒,在功能组合、水路转运、数据协同、港口合作上实现了“多港如一港”。
目前,在清远港办结通关手续,清远的货物可以在运抵深圳蛇口港后直接搭上国际货轮发往国外,省时省力还能节省物流费用。清远珠江货运码头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创标介绍,今年1—8月,清远港以“粤港澳大湾区组合港”模式通关船舶49艘次,货物重量3.1万吨,同比增长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