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十一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发布时间: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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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十一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南方日报评论员
■南方时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作出重要部署,强调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为打通城乡融合发展的堵点卡点指明了方向与路径。
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推出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取得一系列历史性成就。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2012年的53.10%提高至2023年的66.16%,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1.5亿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城乡基础设施逐步走向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城市与乡村的联系日益紧密,乡村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同时也要清醒看到,进一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依然面临一些堵点卡点,比如城乡要素流动的整体性、协同性不强,城乡公共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城乡产业协同发展水平有待提升,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尚待完善,等等。
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必须持续破除妨碍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制度壁垒,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要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构建产业升级、人口集聚、城镇发展良性互动机制,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健全城市规划体系,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集约紧凑布局,深化城市建设、运营、治理体制改革,建立都市圈同城化发展体制机制,深化赋予特大镇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改革,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和政策法规,深化城市安全韧性提升行动。
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必须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确保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完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壮大县域富民产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优化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加快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同宏观政策和区域发展高效衔接的土地管理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城乡融合发展高度重视,明确指出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是广东高质量发展的最大短板。牢记总书记殷殷嘱托,广东部署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并将其作为广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头号工程来抓,取得了积极成效。县域地区生产总值去年增长5.2%,112个镇入选全国千强镇,城乡居民收入比缩小到2.36:1,美丽圩镇、和美乡村展现新风貌。今年是推进实施“百千万工程”的关键一年,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统筹县的优势、镇的特点、村的资源,全面增强县域经济综合实力,聚力提升城镇建设能级,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以“一盘棋”思维锚定发展,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落实。全省上下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加力提速推进“百千万工程”为抓手,多措并举、攻坚克难,将“短板”变为“潜力板”,不断开创城乡融合发展新局面,奋力推动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