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发布施工合同签订工作指引 保障农民工权益 明确工资支付要求
发布时间: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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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发布施工合同签订工作指引
保障农民工权益 明确工资支付要求
清远日报讯 (记者/何帆) 在清远工程建设领域签订施工合同,今后将在合同中对司法实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两方面具体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布了《清远市施工合同签订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了施工合同中工程预付款问题、工程款支付担保、工资保证金、人工费用拨付和实名制管理等事项。
《指引》指出,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10%的比例拨付预付款,其中将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1%的金额作为人工费用预付款一次性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1个月内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承担以下风险后果: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资保证金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清远市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存储现金,或在清远市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办理出具以农民工工资为被担保内容的担保保函,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同时应对人工费用拨付日期、拨付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进行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开立工资专用账户,并通过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分包单位应当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人工资。
在司法实践方面,《指引》增加了风险提示条款,根据清远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践情况,“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多层违法分包有可能存在无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以及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法律风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违约”章节中,增加本风险提示条款并加粗提醒。而2023年7月至《指引》发布前订立的施工合同,需通过补充协议方式对《指引》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